来源:江门日报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1日
内容导读: 经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和市法制局审查通过,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办法》,由职工自愿选择是否购买“房屋贷款保险”。
经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和市法制局审查通过,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办法》,由职工自愿选择是否购买“房屋贷款保险”。
据了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我市2005年制定了《办法》,并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借款人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办理房屋保险手续,也就是职工常说的“房屋贷款保险”。
去年9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精神,征得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同意后,建议修改《办法》相关条款,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自愿购买原则,借款人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房屋保险。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这次修改并获通过的新《办法》,将原来的第九条第三款:“贷款发放:借款人办妥担保、保险等手续后,在承办银行开设还款帐户,承办银行根据中心发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发放贷款,把贷款资金划给售房人。”修改为:“贷款发放:借款人办妥担保等手续后,在承办银行开设还款账户,承办银行根据中心发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发放贷款,把贷款资金划给售房人。”
这次《办法》修改还删除原来的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修改后的《办法》已在政务之窗和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刊登。
据了解,新《办法》施行后,已审批并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