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9日
内容导读: 18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指出,异地缴存公积金者若在济南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须有在职职工身份的济南人担保或充当共同借款人。
18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指出,异地缴存公积金者若在济南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须有在职职工身份的济南人担保或充当共同借款人。
担保人或共同借款人须有济南户口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规定,借款人申请办理省内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济南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一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在职职工作为担保人或共同还款人。借款人、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担保。共同还款人除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外,与借款人同样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贷政策。
相关人员介绍,这项规定说明,在省内其他地市缴存公积金,来济南贷款购房,必须要有担保人或者共同借款人,而且担保人或共同借款人要具有济南户口,且是在职职工。
有商业贷款未还清或影响贷款额度
《规范》对组合贷款有明确规定。当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尚有商业贷款余额的,应将其原商业贷款余额及本次申请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额与本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其贷款偿债能力。
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之前曾有商业贷款未还清,其还款能力可能降低,这将影响其贷款额度。
三项标准限制具体贷款数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产总价款规定的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按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可合并计算其可贷额度,但不超过最高规定限额。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其可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规定限额的50%。
如果借款人未婚、离异或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将愿作为共同还款人、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按两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的家庭对待计算可贷款额度。
借款人年龄越大贷款年数越少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年数)加借款人年龄,总和不得超过男65周岁,女60周岁。贷款期限(年数)加共同还款人(配偶除外)年龄或担保人年龄,总和亦不得超过男65周岁,女60周岁。如果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超过规定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整年计算。
这项规定表明,借款人年龄越大,贷款年数就越少。如果借款人是个男子,今年40岁,则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5年。因为房屋的产权有一定年限,而很多二手房的房龄较大,为此,《规范》规定,存量房(二手房)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