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经济报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5日
内容导读: 为了使贫困家庭和中低收入群体早日住上新房,乌鲁木齐不断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近日,乌市进一步修改政策,放款了提取范围和条件,公积金可支付廉租房和公租房房租。
为了使贫困家庭和中低收入群体早日住上新房,乌鲁木齐不断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近日,乌市进一步修改政策,放款了提取范围和条件,公积金可支付廉租房和公租房房租。
据了解,从12月开始,假如您是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又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除了可以享受原有的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支付首付款政策之外,还可以第二次支取公积金来支付剩余房款。乌市没有住房的缴存职工,如果申请到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另外,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属于特困救助范围的正常缴存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提取额度不得高于需要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乌市没有住房的缴存职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自住的,且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需提供无房证明和房租完税凭证),每年也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支付房租。
工作人员介绍,职工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持购房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支付首付款。如购房人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房款未交清的,持房屋合同、付款凭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剩余房款,但提取额不得高于剩余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