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南网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3日
内容导读: 为了满足更多消费者需求,厦门不断放款公积金贷款政策,近期,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从12月1日起至明年11月30日,厦门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双方父母和子女在厦门首次购房提供支持。
为了满足更多消费者需求,厦门不断放款公积金贷款政策,近期,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从12月1日起至明年11月30日,厦门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双方父母和子女在厦门首次购房提供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在政策执行期内,厦门的职工及其配偶除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规定的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外,还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持双方父母、子女在厦门首次购买自住住房。
不过,需要符合以下两点要求:
第一,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第二,职工及其配偶为支持双方父母、子女在厦门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购房款,不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政策执行期间,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现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等一手房的,可持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至房地产开发公司抵作购房首期款或取现金。
另外,新政将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中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的规定,由“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我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不含补缴)”。其他贷款条件仍保持不变。
此次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放宽了贷款人群的范围,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