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八百家资讯中心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9日
内容导读: 如今有不少购房者都会选择贷款购房,但很多人在忙前忙后办理贷款手续后却因征信记录问题被拒之门外。由此可见,征信记录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下面我爱卡小编就为大家举个例子。
如今有不少购房者都会选择贷款购房,但很多人在忙前忙后办理贷款手续后却因征信记录问题被拒之门外。由此可见,征信记录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下面我爱卡小编就为大家举个例子。
前不久,李先生看中了一套房子,付了定金,签了合同,就差个银行贷款了。本以为可以松口气,终于可以住进新家,却没想在银行最后放贷的节点上出了问题。就在李先生在银行办理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说,“贷款无法办理,因为征信记录存在问题。”
随着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管理完善,个人征信情况,已经成为买房贷款中衡量个人信用情况的重要标准。近年来,市场中出现不少买了房却发现有不良征信记录,银行拒绝办理房贷的情况。如果居间合同已签订,那么购房者是否应该支付中介佣金?
事件回顾
今年2月份,市民李先生在网上看中一套瑞景文华价格245万元的别墅,该房源是由满堂红托乐嘉门店经纪人发布,随即李先生便与满堂红经纪人联系约定看房。经实地看房后,李先生对此套别墅甚是满意,随后与业主及满堂红置业签订了三方合同,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在此期间,满堂红经纪人了解到李先生是采用贷款的方式,询问其个人征信记录如何?李先生十分肯定的回答自己的征信记录向来良好。接下来,李先生便去银行办理购房贷款。
然后,在去银行审批购房贷款的环节上,李先生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因为他之前存在不良的征信记录问题导致现在不能办理贷款。李先生感到很纳闷,自己仅有过二次不良征信记录,一次是因为在银行办理过一张信用卡,由于拖欠年费造成信用不良记录;还有一次是因为购车贷款的逾期,造成的不良征信记录。但是这两次的不良征信记录都已经“搞定了”,相关银行也都开具了已缴清欠款的证明给发放贷款银行。自己的征信记录又怎么会还有问题呢?
原来,“马大哈”性格的李先生除了以上两次不良记录外,还曾有多次房贷未及时还款的记录,而这个记录正是导致这次购房贷款遭拒的主要原因。据李先生回忆,自己在两年前购房时也申请了房贷,由于部分原因有几个月没有及时偿还款项,半年后才发现欠款,尽管之后已经把款项及利息都还清了。但被银行认定为李先生这是多次的恶意逾期,且将不再开具证明。
贷款遭拒、房屋无法购买,满堂红要求李先生支付房屋总价2.4%的佣金,这一要求让李先生无法接受。李先生认为,“房屋没买成,为什么还要支付佣金?”满堂红表示,“经纪人在李先生购房时已经询问其支付方式及个人征信记录情况。李先生确定自己没有问题,于是三方签订购房合同,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职责和服务,最终因为购房者自身不重视个人征信记录并且征信记录不良而造成无法购房,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在于购房者李先生。所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相应的佣金。”对此,双方各执一词。
为此,我们邀请到曹骏律师事务所的周宝涛律师和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的郑晓华律师走进我们直播室,为我们解答这件纠纷中的争论点。
争论点一:中介有无义务提醒并该帮助购房者查询征信记录?
周律师: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和法规中并未规定居间方有义务提醒或帮助购房者查询征信记录。有无约定的义务,可根据购房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具体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确定,通常经纪服务合同中,对于购房人需补充提供材料的内容以及购房人关于购房事宜咨询的范围做出约定。也就是说,需查看双方的委托居间合同中是否将涉及此部分的内容作为居间方的义务。
如果双方居间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我个人认为,结合征信记录设立的目的、内容以及查询办法,中介方无义务主动提醒或帮助购房者查询个人征信记录。首先,选择用现金方式或银行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是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首先自行评估的事项。道理很简单,以自己能够取得或承受的方式支付房款是决定购房的首要条件,就好比自己有100元的支付能力才会选择100元以内的商品。换句话说,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房人需结合自己的职业、收入状况、以往的贷款经历等情况,对此种付款方式的可行性作出合理、恰当的评估和判断。再有,从事购房这样的重大经济活动,购房人应有充分的准备和必要的应对措施,换一句话,购房人应审慎对待,合同非儿戏,签署需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