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数银在线专稿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6日
内容导读: 修订后的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返迁房的原有住房如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该笔贷款还清后购买返迁房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视为第一次购房来要求贷款条件。
*返迁户也可办贷款
修订后的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返迁房的原有住房如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该笔贷款还清后购买返迁房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视为第一次购房来要求贷款条件。
相关负责人介绍,拆迁户在购买返迁房时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房款差价,以往对于返迁房,我市公积金相关规定是不予办理贷款业务,此次修订,增加了这项贷款,只要享有公积金的职工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按要求办理贷款。
*家庭还款能力认定细化
对于家庭还款能力的认定,以前不明确的此次也进行了细化。家庭收入计算方式为:一是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家庭收入为夫妻双方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二是借款人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贷款,配偶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家庭收入时只认可借款人的收入。三是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可以只提供收入证明并用来计算家庭收入。
*二次贷款首付比例提高
为限制投资性购房,公积金贷款适当提高了第二套购房的首付比例,还对购买第三套住房的贷款条件加以限制。
办法中规定,已经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上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后才能再次申请),首付比例则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40%,购二手房和“以贷还贷”首付则为50%。
第三次(含)以上申请贷款的,要求与上一次购房贷款的时间间隔不低于5年,首付比例及其他要求与第二次贷款相同。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
支取新规
*提取范围与额度调整
新的支取管理办法修订了提取范围有关条款。其中第五条规定了购建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时限: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存储余额,原则上应当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合计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此外,新办法明确了“偿还贷款的提取额度”,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在还款期限内每满一年可提取一次,每次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的应还款额且不超过剩余的贷款余额,职工及其配偶累计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的总额。
*3种情形不予提取
据了解,去年,为缓解我市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现象,允许没有公积金的业主购房时使用公积金,但需两名有公积金的职工账户作为担保,并冻结担保人账户。因此在新支取办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已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的,在解除担保合同前不得提取。
此外,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逾期不还的、购买商业用途房屋或非自住住房的都不可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