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南早报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1日
内容导读: 年起,厦门将施行经修订的《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届时,厦门公积金贷款年限延至30年;外地户籍职工用公积金贷款,无须提供担保人。
年起,厦门将施行经修订的《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届时,厦门公积金贷款年限延至30年;外地户籍职工用公积金贷款,无须提供担保人。
公积金贷款年限延至30年
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以内;最长年限控制由原来不超过25年,延长到不超过30年;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原办法中“按其中贷款期限短的确定”,调整为“按其中贷款期限长的确定”;删除了“担保期限加担保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此外,增加了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的规定。
单身职工贷款无须担保人
原办法规定,单身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只有一个收入来源的贷款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职工提供担保。新的《贷款办法》中规定此类职工或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允许其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人。
还清一年后可再申请贷款
办法中新增了“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最近12个月缴存额”的规定;对于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贷款时应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对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则明确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补充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存;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5个月(含)且办理补缴的。
此外,办法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范围由原只定向用于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扩大为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调整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其中,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借款申请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办法同时规定,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向社会公布贷款使用率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
为低收入者增设保低条款
办法新增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保低”的规定,允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低收入职工在其贷款额度计算值低于保低贷款额度时,可申请按保低贷款额度确定,从而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特点。
此外,办法还规定,在厦门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单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按揭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时,应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此举可避免个别房地产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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