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9日
内容导读: 6月8日,青岛(楼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取消提前部分还款次数限制的通知》(青住金字〔2013〕48号文件),决定取消《关于开展提前部分还款业务的通知》(青住金字〔2007〕78号文件)中关于公积金贷款还款次数的限制,其他事项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月8日,青岛(楼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取消提前部分还款次数限制的通知》(青住金字〔2013〕48号文件),决定取消《关于开展提前部分还款业务的通知》(青住金字〔2007〕78号文件)中关于公积金贷款还款次数的限制,其他事项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据记者了解,《关于开展提前部分还款业务的通知》于2007年8月15日印发并执行,其中对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无具体还款金额限制,但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本金额度为一万元的整数倍。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只能进行两次部分还款,第三次必须办理提前结清。因程序不能自动控制部分还款次数,需管理处登记柜员每次受理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时必须先查询还款次数,判断是否可以部分还款或必须办理提前结清。
而此次调整取消了提前部分还款次数限制,符合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条件的借款人可本人持身份证、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除每月扣款日、补扣日及会计记账日,即7日、8日、17日、18日、27日、28日(遇节假日顺延)的时间外,到发放贷款的管理处贷款柜台申请办理提前部分还款,如借款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代理人必须出示有效公证书方能代办;若房屋存在共有产权人,需共有产权人一同前来办理。这既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惠民利民作用,减轻公积金借款人的还贷压力,减少贷款利息支出,同时又能够简化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操作流程,减轻管理处登记人员的工作压力。
除还款次数的限制取消之外,其他事项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提前部分还款业务目前只采用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月供的方式,即:部分还款后,仍按原贷款期限、原利率标准执行,减少月还款额。申请人当日申请当日办结,如当日未办结,申请自动作废。提前部分还款借款人保险费不予以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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