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4日
内容导读: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贷款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3、至申请日,单位和个人连续12个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在xx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其中购买二手房的,建成年份不得超过20年);
5、已付清30%以上的购房款;
6、同意以所购建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或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
1、贷款申请:借款人持规定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贷款受理:管理中心审查贷款资料并与申请人实行面谈,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3、签订合同:借款人及配偶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4、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将贷款金额转入售房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期房)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二手房、现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借款人、房屋产权共有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借款人、房屋产权共有人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借款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未再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借款人丧偶的提供未再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xx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收入证明一式两份;
5、2002年1月之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或曾在丽水市各县(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出具的《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跨县贷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