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日报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8日
内容导读: 日前,漳浦为解决设施农业发展融资难、抵押难问题,出台《农业设施登记抵押贷款办法(试行)》。规定,经营者以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初加工经营为目的,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在承包经营标的上添附的生产经营设施,经过乡镇(场)审核确认后的农业设施可作为抵押物,不论是农业种养专业户、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企业,都可以向登记机构、金融机构申请抵押登记,所得贷款必须用于发展设施农业。
日前,漳浦为解决设施农业发展融资难、抵押难问题,出台《农业设施登记抵押贷款办法(试行)》。规定,经营者以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初加工经营为目的,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在承包经营标的上添附的生产经营设施,经过乡镇(场)审核确认后的农业设施可作为抵押物,不论是农业种养专业户、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企业,都可以向登记机构、金融机构申请抵押登记,所得贷款必须用于发展设施农业。
办理农业设施登记,需持有经乡镇经管站审核的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的余年期必须在5年以上(含5年,海域使用权的年限除外)。农业设施申请登记抵押贷款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海域使用权应一并评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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