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易贷网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6日
内容导读: 民间借贷中,抵押借款是常见的方式之一。民间抵押借贷,如果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是否会影响放贷人权益呢?
民间借贷中,抵押借款是常见的方式之一。民间抵押借贷,如果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是否会影响放贷人权益呢?
如果借贷双方有签订借款合同/协议/借条,有约定抵押的,即使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也不会影响合同效力的。《物权法》第15条对此类情况有相关说明,因此即使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也不会影响放贷人的权益。而且,只要借贷事实存在且有关系证明,即使抵押合同存在问题,法律也会保障放贷人权益的。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林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8年某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李某某提供了自有的一套房产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原告。但原、被告均未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现被告无法按时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林某某还款,被告李某某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代理意见: 虽然被告李某某在20万元借条中签订有房屋抵押条款,事后没有对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和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应认定该抵押条款成立并生效。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只是不产生抵押担保的法律效果,即原、被告抵押担保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虽原告陈某某不能对抵押物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被告李某某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借条中约定的义务,即在被告林某某不能偿还20万元借款本息债务时,被告李某某应在抵押房屋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只是被告李某某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林某某追偿。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林某某应当还本付息,被告李某某应在抵押房屋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