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我爱卡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6日
内容导读: 近年来,随着林权抵押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以信贷突破资金“瓶颈”,找到了缓解“三农”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促进了林业产业发展,带动了社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改善了林业生态环境。抚顺是辽宁重要的水源涵养林基地和用材林基地,全市林用地1260万亩,林地面积1140万亩,森林覆盖率66.2%,林木绿化率68.9%,活立木总蓄积量占全省1/4以上,林权抵押贷款相关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近年来,随着林权抵押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以信贷突破资金“瓶颈”,找到了缓解“三农”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促进了林业产业发展,带动了社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改善了林业生态环境。抚顺是辽宁重要的水源涵养林基地和用材林基地,全市林用地1260万亩,林地面积1140万亩,森林覆盖率66.2%,林木绿化率68.9%,活立木总蓄积量占全省1/4以上,林权抵押贷款相关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取得显著成效
(一)政府先行,集体林权制度主体和配套改革深入开展。目前,全市林改完成面积885.75万亩,占应改面积的99%;通过确权核发林权证27.43万册,发证面积871.52万亩,确权发证率98.39%,6500户联户重新单户承包确权。在主体改革基础上,各项配套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改革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和分配办法,将采伐限额按年落实到农户、联户和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二是调整森林抚育和林地经济发展等技术规程,解决了影响林地经济发展的政策限制,规范了林地经济开发行为;三是组建584个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181个林业产业协会,提高林农林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四是建设市县乡三级林业综合服务管理网络,建立林业综合服务中心10个,搭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平台;五是出台《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为林业可持续发展和林农增收致富找到规范有序的途径。
(二)银行跟进,多家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全面铺开。2005年部分农村信用社开始试点开办林权抵押贷款,2006年农村信用社系统大范围发放林权抵押贷款,到2007年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已经在县域范围各个乡村农村信用社网点全面铺开;2010年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会同林业部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全面放宽银行机构林权抵押贷款开办准入机制,推动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601939)、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601288)等机构先后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2012年,随着工商银行(601398)4笔3440万元贷款的发放,抚顺市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达到了15.19亿元,实现了金融机构参与的多元化,为林农和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有选择的差异化的信贷融资服务。在贷款对象上,兼顾林农和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林业项目,在贷款额度、周期、利率上灵活掌握,合理利用贷款展期与续贷有效化解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问题,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最长扩大至10年。结合林农信用评价,对10万元以下贷款免评估、实行循环信用贷款。
(三)金融联动,林业产业金融服务平台逐步完善。依托政府部门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林权交易中心搭建服务于金融机构和林权人之间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发挥政策宣传、融资对接、惠农服务直通车职能。发挥县域融资平台功能,推动县级林业信用担保收储中心建设,实行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放大10倍的比例,开展符合地域特点的担保业务。推动保险公司进入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领域,实施以林木风险为标的的"信贷+保险"林权抵押贷款创新模式;按照县级财政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大力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2012年,完成森林保险面积465.91万亩,保险金额18.64亿元,保费总额745.94万元;因火灾、风灾、旱灾等造成林木损失的理赔案件17起,理赔金额40余万元。随着各项金融服务配套措施的完善,2012年林权抵押贷款同比增长38.09%。
林权抵押贷款所面临的困惑
(一)林权法律概念模糊。其一,林权客体界定不明。林业部2000年颁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由于现有的评估体系难以对林地价值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价,因此林地的价值尚未纳入到林权抵押范围。虽然在现有的林权评估体系中,林木的评估价值更具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内容与种类不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林权抵押的范围在目前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使得林权客体界定不明,依照当前的做法抵押价值被低估,不利于林权抵押贷款长远发展。其二,林权抵押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规范。在法律层面,我国的《森林法》、《物权法》等对林权抵押仅有原则性规定,缺少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做支撑。当前,各地、各级别层次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规范,且政策层面居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权抵押的稳定性和实际效力。
(二)林权评估环节不规范。目前,林权抵押贷款往往由评估公司、林业部门、金融机构共同进行资产评估,本应由作为中立第三方的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结果既要受到林业部门所谓“专业”意见的影响,又得考虑金融机构实际需求,客观公证性必然受到影响;评估结论随意性大,易产生借款人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或借款人、信贷人员和评估人员串通作弊的情况。由于林权评估的专业性强,即便金融机构完全不参与评估,信贷人员对抵押物评估价值也无法准确把握。因此,客观造成了目前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率较低的现状,金融机构多数按照评估价值的1/3掌握。此外,被评估的山林大多位于人烟稀少、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为评估和情况核实带来很大难度。
(三)风险控制与处置困难。林权抵押的风险控制的不确定性较大,而目前抵押登记制度仅限于书面记载,缺少集林权认证、采伐、流转、交易、登记为一体的综合电子网络信息系统,金融部门很难将风险控制工作落到实处。由于林木抵押物的特殊性,面临诸多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影响,被人为偷盗灭失的风险亦高,一旦发生情况,往往都是毁灭性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大,最终导致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失控,形成价值保全风险。金融机构在抵押物处置上也困难重重,目前仅限于将林权流转变现和将木材砍伐后出售变现两种方式。林权流转变现需要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但集体林权体制改革尚处于收尾阶段,功能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目前尚未建立,提高了金融机构抵押物变现风险;木材砍伐后出售变现则面临采伐指标问题,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金融机构和司法部门都无权变卖处置抵押物,没有采伐指标的林权处置成为空谈。
进一步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林权抵押的法律界定和法规体系。为实现林权抵押贷款的价值性和功能性,使贷款流程法益最大化,应从《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层面,将林权的客体界定为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以及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使之能够准确反映林权抵押贷款以森林资源资产做抵押的核心。从国家层面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在贷款对象、条件、期限、定价、抵押等方面做系统规范,统一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各个环节工作标准。
(二)建立林权抵押专业评估机构体系。建议由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科学的林权评估操作流程及工作规范,建立林权专业评估资质认证机制,仅在市场准入和政策规范上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管和指导,不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业务评估,保证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和专业性,并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支持专业森林资源评估公司的设立,促进林权评估的规范化。
(三)完善林权抵押贷款保障体系。推进林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包括林权基础信息数据、权属登记等信息地综合电子化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林权抵押、流转等信息,并实现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强化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建设,可采取政府林业部门、林农、林企、社会共同出资的办法成立社会化专业收储、担保机构,解决凭林权担保而保障不足的问题,有效分散和分摊信贷风险。着力增强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和保障功能,在商业性保险领域做大胆尝试,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减少林农、林企负担,达到林农、林企交得起,财政补得起、保险赔得起的目标,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尽快建立并完善较高层次的林权交易平台,建设专业的林业交易市场,开展林产品实物交易和林权转让交易,实现林业资产和资本的有序流动,确保抵押林权有效流通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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