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小编:fanxinxin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6日
内容导读: 目前,国家正在通过土地确权、流转,盘活耕地资源,推进土地规模集约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和城镇化发展进程。伴随土地确权的启动,耕地的可变现资产属性充分显现。农行松原市分行、邮储银行松原市分行及5家农信联社已经开始筹备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筹备阶段反映出的问题亟待解决。
开办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策建议
目前,国家正在通过土地确权、流转,盘活耕地资源,推进土地规模集约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和城镇化发展进程。伴随土地确权的启动,耕地的可变现资产属性充分显现。农行松原市分行、邮储银行松原市分行及5家农信联社已经开始筹备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筹备阶段反映出的问题亟待解决。
制约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的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银行相关产品开发受限,需要得到总行授权。目前松原市涉农银行机构针对农户的信贷品种主要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贷品种的单一性很难与土地流转后经营的多样性相适应。二是土地流转市场和价值评估、维权机制尚未完善。目前,松原市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还不完善,尚未建立土地经营权评估机构,且缺乏农村土地流转中介和维权机构。三是农业经营风险较高,容易导致贷款出现风险。
为此,笔者建议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尽快开展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出台相应的意见,各涉农金融机构的上级行应适时出台相应信贷操作流程,以便于办理此项业务。
一是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框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范畴。建议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土地的担保物权性质,使农村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理四种权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作抵押进行融资。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制度。明确土地管理部门职责,规范权证发放和抵押登记环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进行登记管理。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担保物权性质,使其在享有占有、处理权的基础上,可依法进行经营权、收益权有偿转让,扫清其流转、担保法律障碍。同时,对已流转或担保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擅自作出违约处理的法律后果、制裁措施,应尽快作出明确规定,切实维护土地流转或担保抵押市场秩序。
二是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市场评估配套机制,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服务。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议政府成立功能齐全的交易中心和土地经营权仲裁机制,设立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明确其相关职责,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配套服务。建立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专业机构。通过制定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引入具有权威性的专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才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合理确定农村土地价值。政府部门应组建独立的土地流转评估中心,培养专业资质评估人员,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评估,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的作用,为土地流转提供合同、法律、竞价、纠纷等服务,使涉农金融机构能够及时通过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将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变现。
三是完善农业生产保障机制,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建议政府财政部门建立专门的贷款损失保障或风险补偿机制。在贷款发生违约、金融机构实现抵(质)押权较困难时,实施抵(质)押物收购或进行贷款风险补偿。保险部门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保险品种,以降低金融机构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利用农村担保机构分担抵押贷款风险,如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互助型的农业专业担保机构,由农村担保机构为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实现贷款风险分散。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财政税收应对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鼓励。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普及率,扩大农业保险品种。加快发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农业保险,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至最低限度。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准备金制度,减轻政府在重大灾害赔偿中配套资金支付压力,保证保险赔偿资金在理赔过程中的及时到位,促进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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