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合肥) 小编:fanxinxin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6日
内容导读: 日前,省银监局、林业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全面推开林权抵押贷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林权抵押贷款
日前,省银监局、林业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全面推开林权抵押贷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创新支持林业信贷产品
《意见》鼓励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林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广泛开展评信授信,创新支持林业的信贷产品,可为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和农户量身定做金融产品。鼓励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的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积极探索开展森林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林业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联贷、免评估可循环小额贷款、林权抵押“一卡通”贷款等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受理依法持有林权证和有效森林资源评估报告且符合授信条件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
无力偿贷时,银行有权先行处置抵押林权
《意见》明确,用于抵押贷款的林权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对已抵押的林权不得流转和进行采伐等影响林木资产价值的活动;未经抵押权人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权抵押期满时,抵押人无力偿还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先行提出对抵押林权的依法处置措施,林业主管部门等应当给予支持。在处置时,如需采伐抵押的森林和林木,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优先安排相应的采伐限额和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参加森林险的林权抵押无需评估
处置抵押的林权需要流转的,经抵押权人同意,可在各地林权交易中心和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挂牌交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相关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鼓励各地设立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支持安徽省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与各地建立收储网络,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反担保和对抵押森林资源提供托底收储等相关服务。
用于抵押的林权已参加森林保险、且由保险机构进行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如申请的贷款期限在评估有效期内,申请人凭林权证和保单,按保单载明的保额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可以无需再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此外,对已参加森林保险的林权抵押申请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林权抵押贷款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并在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
鼓励各地政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
《意见》要求,各地要积极防范和化解林权抵押贷款市场风险,引导借款人建立互助合作的融资担保基金,鼓励各地建立政府主导的林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缓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的压力。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充分发挥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加快构建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持无缝对接,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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