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江西网 小编:范欣欣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0日
内容导读: 一次普通的抵押担保借款,因被用于抵押的房产产权陷入纠纷,而显得扑朔迷离。
10处房产抵押借款未还 欲拍卖房产曝出权属争议内幕
核心提示
一次普通的抵押担保借款,因被用于抵押的房产产权陷入纠纷,而显得扑朔迷离。
最终,无力偿还借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借款人)涉嫌诈骗罪被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麻烦仍未解决:债权人虽有他项权证,但受阻于房产拍卖流产,难以依法追回借款;因为无意卷入的还有17名购房人。
在深陷维权困境之后,双方都不解问题出在哪里。
目前,债权人已实名举报当地房管部门。另外,鉴于目前情况,警方也已将线索转给当地纪委。当地纪委及检察机关均已介入。
10处房产抵押借款800万元
近来,刘云(化名)满脸愁容。
他曾是赣州盛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称盛轩公司)负责人,该公司于2012年借出的一笔款项将他纠缠至今。
2012年11月,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赣州全南县居民蓝石(化名)欲向盛轩公司借款。当月27日,经全体股东讨论决议,盛轩公司同意借800万元给蓝石,月利率2%,期限为30日。
次日,一份由四方参与的《借款协议》签订。协议约定,蓝石为借款方,盛轩公司为出借方,全南县居民袁东(化名)为担保方,以其2008年取得房产证、位于全南县寿梅路壹栋1-10号的房产为该借款设定抵押。如蓝石未依协议还清借款或利息,盛轩公司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处理该房屋,以保证盛轩公司实现本协议债权。此外,协议约定另一全南县居民王香(化名)为保证方,如蓝石违约,其愿承担全额连带保证责任,代蓝石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
当日,袁东即在全南县房地产管理局(下称全南县房管局)办理了《全南县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抵押金额为800万元,并向盛轩公司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
“这意味着一旦蓝石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那么盛轩公司就拥有对袁东所属的10套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刘云解释说。
刘云的担忧不无道理。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进光表示,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在房产设有抵押,并办有房屋他项权证的情况下,该房产处置权会受到限制,“即未经盛轩公司同意,上述房产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若蓝石资不抵债无力还款,此举可保证盛轩公司对上述房产拥有优先受偿权”。
出借方胜诉却遭17人异议
刘云称,30日的借款期限眼看就到了,但蓝石尚没有还钱的意思。
资金紧张是每个商人都会遇到的问题,刘云也理解蓝石的难处。
2013年2月2日,蓝石发了一份按有手印的通知给盛轩公司,载明:因本人自身原因,不能及时归还盛轩公司借给我的800万元,现要求将该笔借款的最后还款时间延期至2013年3月28日,本人承诺一定在此期限前归还借款及利息。
承诺期限又到了,蓝石仍没有把钱还上,尽管后来蓝石还做了一个详细的还款计划,盛轩公司也给对方发了律师函,但都无济于事。
2013年12月17日,盛轩公司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赣州中院)提起诉讼,将蓝石、袁东和王香告上了法庭。
2014年4月16日,法院判决,蓝石应于10日内向盛轩公司偿付借款及利息,盛轩公司对袁东所有的10间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连本带息共1000多万元,若蓝石还不起钱,法院将公开拍卖10间房产,拍得金额抵付欠款。”按照刘云当初的设想,此时的他并不担心借款无法追回。
但令刘云没有想到的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时,竟半路杀出来17个“程咬金”——全南县17户居民在看到拍卖通知函后,向法院提出了异议,从而导致拍卖中止。
涉案房已卖出 购房者却确权6年未果
这17户居民缘何卷入此案呢?
2015年1月15日,新法制报记者来到10间房产所在地寿梅路壹栋1-10号,看到有的房产正在营业,有的则紧闭着卷闸门。但细数一下,有23间店面。
刘云告诉记者,这23间店面就是涉案的10间房产,是被分割而成的。
“这房子我们早买了,当时就是按照23间店面出售的,怎么会变成了10间房产拿去拍卖呢?”购房者之一叶松(化名)闻讯赶来,出示了2009年与赣州贵灵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贵灵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其中加盖有全南县房管局房屋销售备案章。
叶松提供的一张示意图显示,涉案的10间房产在出售时就已被分拆成了大小不一的23间店面。其他购房者所提供的购房合同,也印证了这一说法。
据叶松介绍,另外16名购房者分别于2008年至2011年间购买了上述店面,事后他们曾多次催促贵灵公司办理产权登记,并均已向全南县房管局提交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但至今未果。
“房管部门盖了公章,说明他们知道房产的买卖情况,怎么会还将房产抵押给了盛轩公司呢?”叶松不解,“房管部门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单》时,也没有告知我们,致使我们错失了参与诉讼的权利。”
直到2013年9月17日,购房者收到拍卖通知函时,才得知此事。
这些购房者认为,全南县房管局将竞拍房产登记在袁东名下违法,为袁东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违规,损害了他们的合法利益,请求赣州中院中止对上述房产的强制执行。
拍卖因此中止。
2014年11月3日,赣州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认定,涉案房产的权利人为袁东,生效判决确认抵押成立,赣州中院依法拍卖袁东的抵押房产符合法律规定。17名购房者提出的异议属另一法律关系,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裁定驳回17名购房者的异议。
异议被驳回,17名购房者选择了报警。
本月15日,全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付强向记者表示,目前,侦查已经结束,作为贵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蓝石涉嫌诈骗罪,已移交给了县检察院,目前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全南县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显示,2008年4月1日,因欠下属袁东40万元,蓝石与袁东约定,愿将上述房产以290万元卖给袁东。同年8月,蓝石又与袁东口头约定,将房产以290万元再转给蓝石。因以上过程均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涉案房产仍登记在袁东名下。
但蓝石的归案并没让购房者们满意,他们了解到,蓝石已资不抵债。于是,购房者们将目光转移到了10间房产上。
购房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权益
2014年11月4日,购房者们向赣州中院起诉了袁东、蓝石及贵灵公司。
起诉书载明:2006年1月,全南县寿梅路9号商业用地由兰某某(系蓝石哥哥)通过摘牌形式获取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之后贵灵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次年7月30日,贵灵公司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用途为商住楼。但在2008年4月1日,袁东却以产权来源为自建的形式向全南县房管局办理到了10本房产证,未能提供任何报批手续且未与贵灵公司发生实际房屋购买关系,属以虚构方式骗取产权登记,其已办理产权证无效,应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依法确认为17名购房者。
叶松称,法院已确定于今年3月29日开庭审理。
但在2014年12月26日10时,因盛轩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房产开始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为十余个购房者的出现,该次拍卖以流拍告终。
专家建议应从“权力政府”转变为“责任政府”
盛轩公司和购房者现在都深陷维权困境:盛轩公司有他项权证却遭遇房产拍卖受阻,难以依法追回借款;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竟遇房产早已抵押,购房者们6年确权未果。
于是,他们质疑,办房产证、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办房屋他项权这都需要房管部门核查,蓝石和袁东何以能顺利进行?
《担保法》第37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对于上述纠纷,全南县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本月16日受访时称:“不做解释,不清楚,不好讲。”再三追问之下,他告诉记者,是因为“工作存在疏忽”,但仍然未做过多解释。
付强告诉新法制报记者,造成当前现状的原因可能是全南县房管局的档案管理比较混杂,“是否备案了,档案之间是否有冲突,如果是用电脑,可以马上显示出来,但是他们以前没有;所以说工作存在瑕疵,要承担相应责任”。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颜三忠表示,涉案房产的登记、买卖备案、抵押经房管部门审查,就是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如今造成这样的后果,房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很简单的事情,却把我们弄得筋疲力尽。”刘云坦言,如果17名购房者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袁东10间房产的产权证被确认无效,那么盛轩公司对10间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将难以实现,“届时借款很可能追不回来”。
颜三忠认为,因法律对此类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应如何对政府部门追责,导致在本案中,双方受害者因房管部门所谓的“工作疏忽”而陷入了对涉案房产争夺的困局。“一直以来,政府部门都存在‘权力大,责任小’的现象,这造成了许多恶果;‘最好的政府’应是权力最小、而责任最大的政府。因此,国家要推进权力运作的改革,从制度上保障‘权为民所用’。”
据悉,盛轩公司已向赣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实名举报全南县房管局。付强也介绍说:“警方已经把线索转交给了县纪委。”
1月15日,全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告诉记者,已经收到了线索,目前正处于初步核实阶段。16日,新法制报记者了解到,该举报已经转到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且已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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