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日报 小编:范欣欣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2日
内容导读: 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环保局日前联合印发了《重庆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须满足5项条件。
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环保局日前联合印发了《重庆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须满足5项条件。而自2011年2月国家财政部、环保部批准重庆市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市以来,截至2014年7月,我市已累计完成排污权交易840余次,成交金额达8400余万元。
排污权(全称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指在许可核定的排污指标数量内,排放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其中的主要污染物指的是国家和重庆市确定的需要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且不限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抵押贷款指借款人以有偿获取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授信和服务的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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