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江西网-江西手机报 小编:范欣欣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4日
内容导读: 陪朋友去借钱,朋友向他人借款5万,借期为3个月。碍于朋友面子,我在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了字,但未写明保证方式。后朋友未还款被起诉,我也成了被告。请问,我需要为此事负责吗?
借款担保人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
网友“失而复得”:我陪朋友去借钱,朋友向他人借款5万,借期为3个月。碍于朋友面子,我在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了字,但未写明保证方式。后朋友未还款被起诉,我也成了被告。请问,我需要为此事负责吗?
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潘红卫律师:你需要与朋友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你已在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虽未写明保证方式,但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你朋友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你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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