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环保厅日前联合出台《河北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得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情形,包括上一年借款人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指标等。
两部门各司其职
“河北省作为全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份,排污权交易工作开展快速。目前,全省排污权出让金收入已达1.29亿元,其中省本级收入近3000万元。”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李葆说,将排污权作为贷款抵押品,既能减轻企业负担,又能顺利推进排污权交易,有助于改善企业金融服务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经济发展。为此,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与河北省环保厅近日联合出台了《河北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作为一个创新的信贷品种,《管理办法》对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给出了明确概念,即“借款人以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贷款银行申请获得贷款与服务的融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环保部门在政策支持、引导和监管等方面分别负有相应职责。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排污权抵押贷款相关信息提供、查询、抵押登记以及协助贷款人处置抵押排污权。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利用货币政策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此项创新业务,并将企业环境信息录入征信系统,为开展绿色信贷提供信息服务。
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遵循环境性、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为规范业务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管理办法》对借款人的准入条件与职责、贷款程序、贷款用途与额度、贷款利率与期限、贷款合同内容以及登记与占管等分别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相关各方提供了操作依据。
限定抵押贷款用途
《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在进行贷款审查时,要重点调查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排污费缴纳、环境违法等信息。贷款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购买排污权指标的,须严格核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情况。
排污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购买排污权、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用于企业能源节约、污染物排放减少的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管理办法》提出,贷款抵押率应在评估排污权价值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设定。应依据借款人综合信用状况、环境风险状况,设定差异化抵押率,对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优秀的企业,予以贷款优惠利率支持。对企业环境信用较差的企业,不予贷款或实行较高利率。
对此,河北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贷前调查、审批、贷后管理和风险预警等工作,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密切关注借款人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了解影响抵押排污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不得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情形,主要包括上一年借款人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指标的,借款人近3年内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的,借款人近一年内曾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的。
排污权成了有价资产
《管理办法》明确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人民银行、环保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和中介机构参与的信息共享机制与平台。
信息共享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可研报告、环评报告、企业环境管理与监测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查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信息、排污许可监管信息等。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综合绩效评估报告制度,针对贷款的环境绩效,做好评估工作,为绿色授信提供操作依据。
“《管理办法》明确了抵押排污权的处置条件、处置方式以及受偿原则。当满足抵押排污权处置条件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交易方式或政府回购两种渠道对抵押的排污权进行处置,处置所得由贷款人优先受偿,以有效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安全。”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副处长高宏业说。
据介绍,抵押排污权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交易方式,通过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和中介机构,向符合要求的排污权需求方,以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一种是政府回购方式,符合条件的,可向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政府回购储备,回购价格由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储备需要,按市场机制进行。
“排污权通过储备交易中心实现有偿转让,成为企业的有价资产,将排污权作为贷款抵押品,能够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实现金融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推进绿色信贷发展,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与环境保护实现双赢。”高宏业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