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黑龙江省“两大平原”农村金融创新,由黑龙江省发改委牵头修订的《黑龙江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此举标志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黑龙江“两大平原”地区至全省范围全覆盖。
黑龙江省发改委财金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黑龙江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基本机制是,评估抵押耕地年经营价值(通常是土地流转价格),以其作为抵押资产超倍抵押。如农户到期未能归还银行机构贷款,用于抵押的耕地超倍期限经营权将由银行机构处置。通常采取的办法是,银行机构通过流转平台,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暂行办法》明确,农户要用其承包耕地申请1年期贷款,需要其与银行签订2年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本年度农户未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将把第二年度经营权流转给他人。通过流转,银行可以收回贷款,流转期限1年,第三年以后的经营权仍归原承包农户所有。
据介绍,《暂行办法》是在总结2010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部署组织实施。《暂行办法》在土地经营权确权、抵押价值认定、经营权抵押登记和流转、抵押物处分等方面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按照《暂行办法》的制度设计,单纯以农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即能实现农户与金融机构议价、签订合同、抵押登记、发放贷款,因而可简化手续、降低贷款成本。
规模化经营是“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的主要特征和主要建设内容。《暂行办法》主要服务对象是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田大户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村合作经营组织。
《暂行办法》中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以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银行机构全面参与,在全省全面铺开。为确保风险可控,各县(市)、农垦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和已有工作基础,自行选择试点乡(镇)、农场,开展过程中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
据了解,为切实推动《暂行办法》实施,促进“两江平原”春耕生产融资,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发改委、金融办将分片深入齐齐哈尔、佳木斯、绥化等农业大市宣传推广,督促指导各地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