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滨海时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31日
内容导读: 下岗多年的王女士靠卖早点为生。半年前,她看中某楼盘的一套住房,想给儿子买下来做未来的婚房。
下岗多年的王女士靠卖早点为生。半年前,她看中某楼盘的一套住房,想给儿子买下来做未来的婚房。但是,王女士离异多年,儿子也没有正式工作,手里没有多少积蓄,也不知道是否能贷款。当时,售楼人员说王女士的儿子可以申请贷款。王女士交了1万元定金。之后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在售楼人员的建议下,王女士开具了儿子月收入3000元的假证明,被银行审查时否决,随后又重开了1份假证明,写上母子两人收入5000元,还是被银行否决。因为贷款办不下来,王女士萌生了退房的念头,要求退还1万元定金,但开发商称不能退还,理由是双方签订了一份《认购书》,上写到,“如乙方(指王女士)未能按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视为乙方违约及放弃本认购书中规定的所有权益,甲方(指开发商)有权不予退回乙方已缴付的定金。”王女士说,当时并没有注意到认购书有这样一条,但即使未按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是因为贷款没办下来,并不是主观愿意的,开发商应该退还定金。
律师说法
汉沽法律援助中心李岩峰律师认为:认购书是正式合同之前的预约合同,证明双方有合约存在,按《合同法》,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予退还。但王女士的情况比较特殊,属于贷款无法办理,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因为按揭贷款办不成,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退还定金。对于售楼人员不口头承诺都不要相信,一定要将各种承诺、约定都形成书面性的材料,对重要环节以条款形式确认,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