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汪雄飞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内容导读: 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城市的A公司,其产品附加值高,产销两旺,货款回收及时,积累了比较丰厚的盈余,现金持有量较高,“溢余现金”为1000万元,因暂时没有好的投资项目,1000万元溢余现金未使用。
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城市的A公司,其产品附加值高,产销两旺,货款回收及时,积累了比较丰厚的盈余,现金持有量较高,“溢余现金”为1000万元,因暂时没有好的投资项目,1000万元溢余现金未使用。
与之相反,同在一地的B公司,由于借款条件达不到金融机构的要求,而无法取得金融机构的借贷资金,虽然手中有大量的合同,但因缺乏流动资金1000万元,生产即将陷入停顿状态。
若此时A公司将自有溢余现金1000万元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借给急需流动资金的B公司,则皆大欢喜,A公司的自有溢余现金取得了一定的贷款利息收入,资金不再闲置;B公司解了燃眉之急,可以开足马力生产。此外,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A公司将自有资金贷与B公司,符合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
要完成上述交易,A公司需要B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以消除委托贷款的风险。此外,需要研究一个具体的税务操作问题。即站在A公司的角度来说,在现行中国税收制度下,如果考虑溢余现金的机会成本率为每年6%,则有:
1.在不考虑额外赚取利差以及办理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情况下,这笔委托贷款业务,如何在资金机会成本率6%的基础上加点才能保持“平进平出”?
2.考虑额外赚取利差以及办理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情况下,这笔委托贷款业务该如何加点?
资金“平进平出”的测算
以A公司为例,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城市,按照相关税收政策,A公司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的种类和税率分别为:城市建设维护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价格调节基金1%(各地有一定的差异)。
若要实现委托贷款资金“平进平出”,用数学公式,可以进行如下推理论证(暂不考虑委托贷款手续费)。
A公司委托贷款的溢余现金机会成本=委托贷款的溢余现金总额×机会成本率;
A公司将溢余现金委托贷款,收取B公司的流转税后净收益=委托贷款本金×(机会成本率+加点利率)×[1-营业税税率×(1+业务税金及附加率)] ;
由于委托贷款资金“平进平出”,则上面两个计算公式相等。
将相关数据代入公式,则有:1000×6%=1000×(6%+加点利率)×[1-5%×(1+7%+3%+2%+1%)]。
计算出来的加点利率为0.3593%,即约36个BP(Basis Point:基点,一个基点等于1个百分点的1%,即利率中的1%为100个BP)。
若上述公式中的机会成本率分别为7%,8%,9%,则计算出来的委托贷款加点利率分别为0.4192%,0.4791%,0.5390%,即约42个BP,48个BP,54个BP。
其实,可以将上述计算式予以公式化,即“平进平出”加点利率=资金机会成本率×{1÷[1-营业税税率×(1+营业税金及附加率)]-1},将{1÷[1-营业税税率×(1+营业税金及附加率)]-1}定义为委托贷款资金“平进平出”下的利率加点系数。
在上述案例中,利率加点系数均为5.9883%。由于纳税人之间的差异,以及各地营业税金及附加率的差异,利率加点系数在不同的纳税人、不同的地区之间有时会有一定的差异,但同一地区、同一种纳税人利率加点系数是相同的。
考虑赚取利差及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加点测算
站在A公司的角度,若考虑委托贷款业务赚取利差因素,需要将上述公式中的资金机会成本率看作“资本本身机会成本率与要赚取的利差之和”。
按照上面的计算,若资金机会成本率为6%,A公司委托贷款业务预期分别获得1%,2%,3%的净利润率,则加点后的委托贷款利率分别是资金成本率为7%、8%、9%时,资金“平进平去”的委托贷款利率,分别是7.4192%,8.4791%,9.5390%。
至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等固定费用,完全可以在转贷款期间作为变量,代入上述公式中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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