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6日
内容导读: 担保方式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中,一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仅开办了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均未开办,担保方式比较单一而传统。
农村地区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方式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中,一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仅开办了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均未开办,担保方式比较单一而传统。
(二)贷款担保成为必经程序。调查显示,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贷款全部为保证贷款,要求必须至少1名公职人员或者具有偿还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河南温县的企业贷款,如果剔除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信用贷款,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信用贷款仅仅为2807万元,其余355810万元均为担保贷款,占比达89.12%。这些数据说明如果没有合适的保证人、抵押和质押物品,一般企业和农户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资金。保证、抵押、质押已经从防范风险的手段演变成发放贷款的必要条件。
(三)对抵(质)押物品的要求比较苛刻。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抵(质)押物品的要求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及其上附着物、厂房、机器设备等,质押物品主要为:长期投资、收费权证、应收账款、定单、有价证券等。还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以及种养殖业户的在田产品、活体活禽产品等列为抵押品范围。
(四)抵押品评估登记费用高。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厂房、土地、待建工程评估登记分属土管、房管、行政、公证、工商等部门,不少涉农企业的土地则以租赁形式取得承租权,办理评估手续比较复杂。而且抵押物品的评估费比较高,各主管部门的评估费用收费标准虽然不统一,但是平均费用为抵押物品的1.5%-2%左右,成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的经济负担。
(五)担保机构规模小,难以符合金融机构的担保合作条件。比如目前河南温县仅有两家担保公司,其中一家由地方财政出资,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担保能力较弱;另一家为民营资金,注册资本金为6000万元,但因多种因素限制不符合金融机构的担保合作条件。据调查,目前温县金融机构共有10笔3900万元贷款由专业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其中仅仅有1笔150万元由当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其余则由焦作市区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出现了绝大多数企业找寻担保机构难的问题。
政策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为扩大农村财产抵押范围提供法律依据。农村最重要的财产就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住房、农用机械设备。要改变现有法律法规中土地使用承包经营权不可抵押的硬性规定,允许农户拥有的耕地、宅基地、房产所有权等有限流通和转让,拓展土地用益物权、水面经营权、林权等新型权利可质押种类,尽快使农民资产能够转化为金融部门认可的、可流转的担保手段,为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业务提供空间。
(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和中介服务市场,增强担保资产流动性。地方政府要主导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一是尽快建立县乡两级农村产权综合交易服务中心,开展相关资产登记建档、流转信息发布、对接洽谈、合同签订、纠纷调解、政策咨询、抵押登记等工作,对农村产权做出权属明确的、度量准确的、界限明晰的、具有权威性的登记,并颁发相关证书,形成以土地流转、股权流转以及动产买卖为代表的农村交易市场和交易机制,为农村信贷担保抵押提供依据。二是要简化司法程序,增强执法力度,保障抵质押权利的有效实现,解决金融机构处置担保资产的后顾之忧,增加担保方式创新运用和推广的吸引力。二是成立农村产权评估中心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统一评估标准,对农村产权的价值给出一个比较公正合理、借贷双方都满意的价格,以便于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担保抵押之用,减少市场交易成本,促进交易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加快可担保资产的流转与变现。
(三)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要鼓励和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步伐,探索金融支持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途径、新方式,根据当地农村地区的资产现实,创新性地把信用、保证、抵押、质押进行组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行“信用+保证”、“信用+抵押”、“保证+抵押”、“信用+保证+抵押”等组合式担保贷款模式,推行开办贸易融资、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农业订单融资、仓储质押融资、农业退税应收款融资、担保基金融资等新型信贷品种,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村地区的多元化信贷需求,全方位提高农业中小企业、农村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的融资能力和融资规模。
(四)创新信贷抵押模式,扩大有效抵(质)押品范围。要在《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允许的前提下,积极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担保方式创新,突破传统担保方式限制,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一是扩大不动产抵押品范围。要结合各地实际,根据农村地区拥有的可支配特权现状,只要农村土地属于产权清晰、用途合规、有效足额、可办理登记的情况,如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耕地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均可作为抵押品。特别是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客观现实,合法、规范地开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业务,充分发掘农村不动产资源的抵押担保作用。二是扩大动产抵押品范围。针对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生产特点,创新性地把农机具、生产设备、仓储、活体畜禽、农产品等列入抵押范围,推行仓储抵押贷款、仓单+联保协会+信贷、农机具抵押贷款、活体畜禽抵押贷款等信贷产品,同时要规范农机、农具的生产设备交易市场,提高金融机构处置动产抵押品的能力。三是扩大质押品范围。创新性地把应收账款、股权、农业订单、产品提货单、仓单、结算单、商标专用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农业科技产品专利权等列入质押品范围,多角度、多渠道地缓解农业企业、农户抵押质押难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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