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耒阳新闻网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6日
内容导读: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受法律保护。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梁某返还原告郭某本金118200元,并支付利息35000元,合计153200元;被告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受法律保护。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梁某返还原告郭某本金118200元,并支付利息35000元,合计153200元;被告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梁某购买了耒阳市亮源乡良坡村13组一块青山上的杉树,当时因原告郭某也在做树生意,经被告刘某介绍,原告郭某与被告梁某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是:梁某购买亮源良坡13组杉树青山一块,由郭某投资给梁某购树款185000元。梁某在出售树木时郭某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郭某不要杉树,梁某出售的树款先由郭某收取。被告刘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签字。当日,双方又口头约定郭某支付梁某本金150000元,另35000元作为投资利息。随即郭某支付给梁某现金150000元,梁某向郭某出具了185000元(包括35000元利息)的收条。此后,梁某自2012年10月9日至11月6日卖树收款计319620元,偿还郭某现金15000元,另郭某于2012年10月15日拖树抵债11600元,同年11月5日拖树抵债5200元,梁某共计偿还郭某投资款为31800元,尚欠郭某本金为118200元。2013年年初,原告郭某发现被告梁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在同等价格下将杉树优先卖给自已,并且梁某将杉树卖给他人也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出售的树款由自已先收取,对此,被告刘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此,原告曾多次要求二被告返还投资款,因遭二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梁某于2011年12月15日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实质上是原告投资150000元给被告梁某购买亮源乡良坡村13组一块青山上的杉树,双方约定原告投资的利润为35000元利息,如梁某在同等价格下优先卖树给原告,150000元本金和35000元利息一并作为原告的购树款;如梁某不卖树给原告,本金和利息共计185000元,在梁某卖树时货款先偿付给原告。从该协议的内容看,本案应是附条件的民间借贷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故本案的法律性质应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被告梁某既未履行优先卖树给原告的义务,又未履行将卖树款先行偿付给原告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双方酿成纠纷,被告梁某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梁某返还本金185000元,因被告梁某实际取得原告的本金是150000元,另35000元是作为双方约定的利息一并写入收条的,故本院只能认定150000元为本金,35000元为以后可取得的利息。在庭审中,对于原告的本金150000元,原告与二被告经核实均认可由被告刘某经手已拖树抵债和部分还款计31800元,扣减此款,被告梁某尚欠原告本金为118200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35000元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按协议约定可得的35000元利息应予保护。基上,法院对原告上述请求支持其153200元(118200元+35000元),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刘某系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担保人,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刘某应为被告梁某所欠原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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