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贷款学院 小编:商爱芬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8日
内容导读: 近年来,媒体屡屡爆出“被贷款”丑闻:河南农民被贷款七年事件,岐山小伙7岁被贷款事件,西安女教师被贷款事件……遭遇“被贷款”,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被贷款是指被他人假冒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了贷款业务。
近年来,媒体屡屡爆出“被贷款”丑闻:河南农民被贷款七年事件,岐山小伙7岁被贷款事件,西安女教师被贷款事件……遭遇“被贷款”,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有权要求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
2016年12月,张某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却遭到了银行拒绝,理由是他曾办理过三笔贷款,负债率过高。据银行提供的查询证明显示,张某于 2009年 11月及2010年 2月、5月,分别在邻县一家银行有着贷款记录,每笔均为 30万元。后经查实,是银行职工与其亲属私自获取张某身份信息办理的贷款。
说法
银行职工与其亲属连续三次私自用张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客观上损害了张某的利益,无疑当属恶意串通。
合同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即银行与真正贷款人的行为,从开始起就对张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张某有权诉请法院确认三笔贷款合同无效。
有权要求消除不良记录
案例
2017年1月,刘某去银行办理汽车按揭贷款,发现他名下竟然有一笔50万元的贷款,且一直没有还过本息。而今刘某已落下15条不良信用记录。刘某惊讶了半天,但记录中与他一致的身份、住址等又让其无法解释。终于,他想起三年前自己的身份证曾经遗失,自己因而被贷款了。
说法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不良信用记录不仅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参考,也是对公民个人品德、信誉的综合评价,即涉及到公民的名誉。刘某的身份证遗失,并不能成为银行侵犯其名誉的理由,因为只要银行当初稍加留意、调查,便能发现持身份证贷款者并非刘某本人,进而避免该事件的发生。
无中生有的结果导致了刘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刘某造成了毁谤。对此,银行自然难辞其咎。刘某有权要求银行删除不良信用记录。
有权要求退还被扣本息
案例
2017年2月,陈某的手机突然收到一条扣款短信。赶到银行后被告知,一年前,陈某曾贷款 15万元,因到期未还,银行通过查找陈某账户,发现有存款后即抵扣了本息。陈某提出了质疑,银行拿出借款合同,陈某发现那上面根本就不是自己的签名和指印。
说法
陈某没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而他人假冒陈某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不能对陈某产生任何约束力,也不能成为银行扣除陈某存款抵作贷款本息的合法依据,从而就决定了银行的私自扣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陈某有权要求银行退还被扣款项。而如果因银行拒不返还而引发诉讼,则应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即银行必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陈某返还财物、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