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贷网 小编:fanxinxin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5日
内容导读: 尽管监管新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推出,但还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准备与酝酿。业内认为,一旦新规得以通过,以往那些通过委托贷款变相放贷的行为将难以为继。
委托贷款变相放贷将难以为继
尽管监管新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推出,但还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准备与酝酿。业内认为,一旦新规得以通过,以往那些通过委托贷款变相放贷的行为将难以为继。
事实上,早在1996年央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中就曾定义,在委托贷款中,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但“变异”情况却时有发生。普益财富的研究显示,近几年,通过企业或金融机构过桥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将资金实际投向银行的贷款客户,再通过抽屉协议,由商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模式屡见不鲜。换言之,本来,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只需充当受托人和簿记管理人的角色,但实际情况却与此偏离。
“通过一系列交易结构设计,可以达到商业银行将资金实际投向自己自营业务不能贷款的项目之目的。”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表示。对此,从业者也直言不讳,“在一定程度上,委托贷款已经成为一般贷款的"补充",即借道委托科目开展信贷业务。例如房地产行业,基于政策限制可能无法实现信贷投放,但由于该领域依旧是高收益地带(可接受较高融资成本),银行对其提供信贷支持的冲动犹存。”一位多年从事公司业务的银行人士介绍说。
随着委托贷款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变异”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始加速暴露,特别是在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受到监管之后,委托贷款就成为银行将自营资金和理财资金继银信合作之后为满足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融资的重要方式。统计显示,2014年委托贷款的增量总额达到2.51万亿人民币,在社会融资总额中的占比由2012年的8%提高至15.2%。此外,根据人民银行部分省分行对委托贷款资金流向的分析,约30%流向了房地产,20%流向地方融资平台。
对此,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过热和走样的委托贷款业务需要降温和规范。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包括,部分资金进入房地产、融资平台等受限制行业,而近期不能完全排除部分委托贷款资金进入股市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由于在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可以收取代理手续费,从而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有分析认为,银行存在制造转型假象之嫌。
制约盈利几何
针对种种问题,银监会开始着手加强监管,力图使委托贷款回归业务本质。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同时,第九条第三款明确了贷后管理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第二十条禁止商业银行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等行为。
这实际上是不允许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进行“兜底”操作,即商业银行不能将原本是表外业务的委托贷款按照表内业务的思路操作。
评级机构穆迪也在一份报告中称,通过明确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仅充当付款代理而不承担信用风险,可减少委托贷款业务为商业银行带来的或有负债。此外,通过限制当前银行所采用的增加表外负债的做法,预计可减少委托贷款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或有负债。
然而,较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可能会对银行盈利带来负面影响。例如减少银行的手续费收入及监管套利的利差收入等。根据东北证券的估算,委托贷款占比按照不同银行群体高低排序应该是,股份制银行占比最高,其次是国有商业银行,最后是城商行。因此,对股份制银行的不利影响将最为明显。
但在连平看来,虽然监管新规在短期内会降低相关业务收入增长速度,似乎对商业银行不利,但从中长期看,商业银行将从不断规范的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中受益,受到监管限制的部分委托贷款融资需求并不会消失,而是会寻求更为合规、阳光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商业银行表内资产业务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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