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贷 小编:fanxinxin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4日
内容导读: 随着支付机构与P2P企业的业务合作越来越频繁,合作的内容的越来越广泛,在双方追求业务往来、合作共赢的同时,彼此之间又存在风险相互传递的可能。
支付机构与P2P存风险传递可能
随着支付机构与P2P企业的业务合作越来越频繁,合作的内容的越来越广泛,在双方追求业务往来、合作共赢的同时,彼此之间又存在风险相互传递的可能。
一、P2P已经成为高风险行业
P2P平台作为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中介,本来应该归属于低风险行业。但是就目前实践看,至少由于三方面的原因,使得其风险大大增加。
一是以生产性项目作标的。如果以个人消费性借款为标的,由于对个人信用和还款能力判断相对直观、简单,因此资金风险透明,投资人容易判断。这种情形下,P2P企业的风险总体不大,并且更容易采取一些标准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协助投资人做好风控,也能够体现大数据、搜索引擎、去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优越性。但是,如果以生产性项目作标的,除了需要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还需要判断项目本身的盈利能力和风险,复杂程度明显增加,投资人面临的风险变的不可控。尤其是对项目本身的风险评估,普通投资人几乎无能为力,信息再透明、数据再丰富,手段再先进也起不到实质作用,即使是P2P平台做这些事情都勉为其难。目前,绝大多数P2P都以生产性项目作为标的。
二是由信息中介成为资金中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建了“资金池”。P2P充当资金中介,不但极易触及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底线,也使自己面临巨大经营风险,单个项目风险暴露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其他项目和客户的资金损失。三是P2P平台介入标的设计。这一点是最要不得。一旦平台介入标的设计,中立性就很难得到保证,容易在投资人和筹资人中间产生明显偏向,公正性也很难得到保证。如此以来,既违背了平台作为中介的本意,也使平台面临更大的风险。最典型的是,为了便利交易达成、吸引更多的投资人等目的,平台独立或协助筹资人对标的物进行“拆标”。拆标的直接后果,不但违反了透明度原则,误导投资人,不利于其对投资风险的把握,而且造成资金在期限和金额上的错配,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目前,P2P平台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定。但是,为了降低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P2P平台应当避免充当资金中介,不得介入标的设计。要把精力放在对合格投资人的选择,以及对筹资人资信和标的评估、信息公开等方面,增加筹资人和相关筹资活动的透明度,以此来吸引投资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降低自身风险。
二、支付机构抗风险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和P2P企业开展业务合作的支付机构,主要是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从事收付款人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作为零售支付服务市场主体之一,其本身面临着诸如经营风险、技术和操作风险、外部欺诈风险、信息泄漏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其客户群体又以广大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为主,对社会影响巨大,对风险管理的要求本身就很高。
另一方面,尽管作为支付服务提供者,理论上其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较低,但是由于支付服务市场的激烈竞争,许多支付机构不断延伸服务,围绕支付活动拓展服务领域,比如为客户提供担保支付、信用支付、短期结算垫款等业务,还有些支付机构开始深入产业链各层面,为其中的核心企业提供资金流转便利和支付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付款方无法按时付款,支付机构将直接面临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从支付机构目前的风险防治能力看,又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是由于支付机构资本金相对较低,一旦发生资金损失,风险覆盖能力可能不足,不但影响正常经营,可能生存都会出现问题。二是支付机构经营时间普遍不长,没有经历过经济周期考验和锤炼,风险管理经验不足。三是由于市场竞争压力大,业务拓展较快且领域不断扩大,产品服务创新较快,而其经营能力、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等可能相对不足,会留下较多隐患。所以,总体上说,目前支付机构的风险抵抗能力和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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