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新闻 小编:范欣欣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7日
内容导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重点,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发展农村经济,加快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民增收,都离不开农村金融支持。而目前农村信贷服务存在以下三大弊端:
农村信贷支持降低贷款利率的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重点,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发展农村经济,加快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民增收,都离不开农村金融支持。而目前农村信贷服务存在以下三大弊端:
一是金融服务与农民贷款需求不相适应。银行、信用社贷款在农村家庭借入款项中所占比例较小,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较大。据银监会统计,全国两亿多农户中,60%的农户贷款得到满足,约有8000万农户缺少贷款帮助。主要是因为农业发展银行连续几年将99%的贷款支持粮油、棉花贷款,对缺少资金的中小农户帮助较少。农业银行作为国家留办农村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其责任应是扶持农村经济发展,但事实上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正在逐步缩小,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弱化。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筹资渠道,贷款成本高,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需求。
二是追求金融自身经济效益与降低农业贷款利息相悖。一方面,虽然正规金融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贷款利率标准,但一般农民难以获得其贷款。市场化利率的抑制,等于剥夺了普通农户通过市场获得资金的权利。虽然国家强调农行 农业发展行和邮政储蓄给农民贷款,可没有辐射到乡、村的机构,开展不了下面业务,还是一句空话。另一方面,商业性银行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规避风险,一般均不愿意贷给中小农户,普遍存在“惜贷”。可利用的信用社贷款利息高达一分多。应当指出,从世界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农民贷款利息高的?何况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取消了沿用几千年的农业税,为什么农民贷款的利率还居高不下呢?其根源在于银行商业化经营与国家惠农政策未能结合,体制与机制未能统一。
三是贷款条件与抵押担保能力相制约。农民取得银行贷款,需具有担保能力,提供抵押手续。而农户的主要资产是土地、房屋、农机具,按照现有的金融业担保法规定,农民的房屋、农机具和经营的土地不能作为抵押品。由于银行贷款条件严格,而农户的抵押担保能力不足,使许多农户发展生产所需贷款难以解决。有资料证实,能满足贷款需求的农户只有20%。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收致富,提出如下建议:
一、调整商业银行信贷政策和贷款审批办法,规定县级商业银行吸纳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本地农村经济发展贷款。农发行和农行要把“三农”贷款作为重中之重,认真履行支农惠农职责。
二、拓展农村信用社融资渠道,增加储蓄服务网点,改进吸储、放贷办法,重塑农民自己银行的形象。
三、改进农民贷款抵押担保措施,可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证、林权证作为抵押手续,办理生产经营贷款。
四、采取坚决措施,降低农民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对农村信用社实行利差祢补。信用社给农民贷款高于国有银行的利息,全由国家直接给信用社补贴,农民贷款享受和国有银行同等利率。全国每年也就几百亿补贴,体现中央直接惠农和落实多予少取的精神。真正做到农民贷款有渠道,用钱有保障,利息付得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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