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小编:范欣欣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0日
内容导读: 2014年11月11日,市民张华终于松了一口气,自己转移给好友张鹏的债权终于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好友顺利地追回了欠款。
法官、律师教你如何处理借款纠纷
好朋友也要明算账
好借条助他顺利追回欠款
2014年11月11日,市民张华终于松了一口气,自己转移给好友张鹏的债权终于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好友顺利地追回了欠款。张华不禁感慨,幸亏当初自己法律意识还算高,在借钱给朋友时坚持签了份详细的借条,之后虽然将债权转给了张鹏,但也算是一步步按照法律程序走,否则,如今可没这么容易追回欠款。
2013年8月29日,好友贾波向张华借了15万元,因为是多年朋友,张华也不好意思拒绝,但提出要签订一份详实的借条。对此,贾波还笑称:“我们多少年关系了,你还要跟我算这么明白?”张华却不为所动,他想:朋友因借钱纠纷而分道扬镳的事情也不算少,亲兄弟还要明算账,签个借条说明白对双方都好。
于是,在网上查参考了多份借条样本后,张华与贾波签订了书面借条、借款借据、承诺书各一份。
张华和贾波双方约定,张华将自己的资金暂借给贾波使用,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贾波保证会在2013年11月29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借款。借条中还约定,贾波如果逾期未全部还清借款,自愿向张华支付违约金,并且以借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日息计算利息。同时,贾波还愿意承担出借方为追讨该借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为了保证还款,贾波还找来了自己的朋友王涛做担保。最后,张华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5万元资金借给了贾波。
2013年10月,张华着急用钱,与朋友张鹏协商后,便约定,张鹏将钱先借给自己,将来贾波将欠张华的钱直接还给张鹏。同时,张华以书面的形式向贾波邮寄了债权转移通知书,在贾波的妻子签收后,张华还电话通知了担保人王涛。张鹏也履行了承诺,当即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了15万元给张华。
然而,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到了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贾波依然没有还款。几经协商后,张鹏向法院起诉了贾波,希望法院能够帮助自己,要回借款。
接到法院传票的贾波感到很意外:自己明明是向张华借的钱,不是向张鹏借的钱,为什么要给张鹏还钱呢同时被起诉的贾波的担保人王涛也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借款的事实是存在的,借条上保证人签名也是本人签字的,但当时签字的目的只是出于帮助朋友,对未还款情况并不了解,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贾波向张华借款属实,并有借据为证,担保人王涛也在借条上写明了自己的担保责任为连带保证。另外,张华将该债权转移给了张鹏,还以书面形式向贾波邮寄了债权转移通知书,并电话通知了担保人。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张鹏的主张,判决被告贾波承担全部借款及约定的逾期利息,并承担张鹏追款的费用,共计180934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好借如何好还?
——法官、律师支招处理借款纠纷
小到十几元、大到几十万,向好友借钱周转、解临时之急是生活中时常发生的事情,然而一旦有一方不守信用,那么带来的也将是无尽的麻烦。友情,甚至是亲情的纽带,时常让借款双方尴尬又委屈,出借人尴尬怎样撕破脸去问朋友、亲戚要逾期未还的钱款,借款人却委屈为何朋友、亲戚就不能多给自己点时间去周转,一来二去,对簿公堂、互相攻讦的事情也就屡见不鲜了。如何才能让钱好借也有好还呢?
好借条是保障
结合以上这个案例,法官杨慧敏指出,现在借款双方多会在借款前订立借款合同(即借条),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利息等事项,这对于保证双方按时履行义务是很有帮助的。同时,也有利于产生纠纷后,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案中,由于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利息等事项,因此,在还款金额上并未产生争议。
但杨慧敏同时提醒,借条内容的约定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对于借款的方式,最好能够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若是现金借款更应当注明要以借款人收条为凭,若以转账的形式借款,则应当直接将资金转入借款人的账户而非其他人的账户,并保留汇款凭证,避免纠纷。
转债权要通知
其次,对贾波从张华处借款,而应向张鹏还款的问题,杨慧敏法官分析说:“法律允许债权人将债权转移,债权人在通知债务人后,该转让便可发生效力,无需获得借款人(即债务人)的同意。”事实上,张华已通过邮寄的方式,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了贾波,因此该债权转移生效。
杨慧敏还指出,债权、债务均可发生转移,但债务转移则需通过债权人的同意。不论是债权转移还是债务转移,只要借款方和出借方严格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就不会产生问题。
担保人很重要
最后,杨慧敏还指出,借款纠纷中担保人也很重要,但很多担保人对自己的担保责任并不明确,有的甚至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如果约定‘对以上事项全部负责’,属约定不明确、不具体,那么双方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与借款人负有同等承担责任。”杨慧敏介绍说,“如果约定‘对以上事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那么该保证人只需在借款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
杨慧敏还介绍,不仅如此,在一般保证责任中,出借人在没有向借款人追款的情况下,不得向担保人追款,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则没有上述问题。她同时提醒:“有的借款双方会在借条中约定,‘到期后若没能还款,借款人出具的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也得不到支持。”
时间点要把握
此外,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施常元指出,市民应当了解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很多人对借款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不理解,认为自己的钱自己想什么时候要就什么时候要。实际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当事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益。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也是2年,即在借款时限到达后的2年内,出借人若不起诉,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特殊情况除外)。“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伸张正义是有时效限制的。”施常元解释说。
同时,他还表示,法律保护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而不保护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对于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率不保护(即年息最高22.4%)。而市民在借款前要慎重选择借款方,不应盲目轻信高收益投资,更应了解借款的资金用途,勿借给赌博等用途的用款人,或借给提供担保的用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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