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车主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购车贷款,汽车销售公司找个理由将车扣留了。车主一怒之下将汽车销售公司告到了法院。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汽车销售公司10日内返还奥迪轿车。
2012年11月6日,刘先生在北部新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总价为30余万元的奥迪A4轿车,刘支付了9万余元的首付款,剩余款项由刘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个人汽车
消费贷款及相关事宜。刘、汽车销售公司、银行三方签订了多个合同,约定由汽车销售公司为刘先生在银行的透支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由刘在银行申办购车专用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的方式透支购车款211000元,按月分期偿还透支资金,分为36期,刘先生以该车为抵押物为银行在该车上设定了抵押权。
刘先生诉称,2013年1月29日,汽车销售公司以奥迪车的电子号牌有故障为由,要求其来公司进行校正,刘委托朋友颜某将车开到汽车销售公司后,对方以刘未按期向银行还款为由将该车予以扣留,未向颜某出具任何扣车手续。
2013年8月21日,刘与妻子周女士将汽车销售公司告到了渝北区法院,请求判令汽车销售公司立即归还奥迪车。2013年11月8日,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将奥迪车卖给刘先生和周女士后,该车的所有权自车辆交付之日起即转移给二原告,二原告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扣留的奥迪A4轿车一辆返还给原告,驳回了刘先生和周女士要求赔偿扣车损失600元/天的要求。
一审判决后,汽车销售公司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及周女士提供的录音资料、证人颜某的当庭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将刘先生、周女士的奥迪车非法扣留,其行为侵犯了刘先生、周女士的财产所有权,属无权占有。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日前,市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