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易贷网 小编: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1日
内容导读: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为诸多存在争议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其中的“六个变化”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民间借贷新规带来六大变化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为诸多存在争议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其中的“六个变化”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是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起变化。《规定》则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纳入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将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落到实处。
二是高利转贷情形下合同效力判定标准起变化。《规定》明确了“客观事实+主观认知”两个条件,即在上述客观事实存在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三是保证人身份判定标准起变化。《规定》明确指出,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同时,亦需要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否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是涉及非典型性担保合同审理思路起变化。对于买卖合同的效力,《规定》直接作出回应,明确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出借人直接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拒绝变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五是利息保护标准与范围起变化。《规定》首次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明确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24%至36%之间系自然债务区。此外,《规定》明确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是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担保人责任认定起变化。《规定》更加强调在“点对点”的每一个借贷关系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出借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合同法》第52条、《规定》第14条的无效事由,则应当从程序与实体方面对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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