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晚报》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4日
内容导读: 上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读到草案内容后,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张盛军律师不无惋惜地说:“面对强大的银行及征信系统,公民要维权太难了,这个《条例》来迟了一步!”
上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读到草案内容后,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张盛军律师不无惋惜地说:“面对强大的银行及征信系统,公民要维权太难了,这个《条例》来迟了一步!”
就在上周,张盛军律师费了不少周折,终于为客户赖先生维权成功,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删除了关于赖先生的负面信息。
在2005年,赖先生申请了一笔汽车贷款,但由于期间的担保公司挪用,该款根本未到赖先生手中;2007年,法院判决赖先生不承担还款责任。
赖先生以为这事就过去了,不料他逐渐发现,自己申请信用卡多次失败,为生意请求贷款也屡屡不成。他在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后才发现,银行竟然无视法院判决,将自己列为“逾期未偿还贷款类公民”,并上报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导致自己“个人信用缺陷”。
赖先生申说大半年无效,于是委托了张盛军律师;张律师在银行与征信系统之间反复交涉,对方均以各种“规定”为由拒绝修改。张律师建议,索性将银行与征信系统一起告上法庭,状告银行的案件已经不少,但状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尚不多见。
此案开庭后,两被告又拿出多项“内部规定”为抵挡,张律师尽量从这些规定中寻找对己方有利的条款。在法官主持下,被告终于承诺从征信系统中删除关于赖先生的负面信息,此案和解。
就在和解后一天,《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通过,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张律师认为,这一条款将是公民个人征信维权的重要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