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网 小编: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5日
内容导读: 2011年5月,吴先生向五莲县某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并请同事徐先生作为贷款担保人。后徐先生也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吴先生便向该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担保人。
金融维权案例四:公积金贷款担保引起的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吴先生向五莲县某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并请同事徐先生作为贷款担保人。后徐先生也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吴先生便向该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担保人。得到批准后,吴先生于2012年7月向五莲县某担保公司缴纳了担保费用,由该担保公司代替徐先生作为其新的担保人。但在2014年6月6日,徐先生至人民银行五莲县支行查询征信记录,发现自己的贷款担保人身份没有得到解除。吴先生得知后,认为该银行和担保公司侵犯了自己的金融消费权益,遂向五莲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进行了投诉。
处理情况
五莲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在接到投诉后,迅速与该银行公积金中心联系,就投诉事项在公积金中心部门系统上进行了查询。经查,该行于2013年11月受理了吴先生变更贷款担保人的请求,并于当月在个贷系统里完成了变更。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信息虽未更改,但该银行已为徐先生出具了无担保信息证明,帮助其完成了贷款手续。经过协会工作人员的协调安排,该银行的部门负责人与徐先生、吴先生会面,向吴先生解释了该事项当时的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并保证为徐先生出具的无担保信息证明随时有效,吴先生对协调处理结果表示认可和满意。
法律分析
该事项是典型的由于信息交流不畅,导致误解而产生的纠纷。在该纠纷中,吴先生与徐先生之间的交流不到位,致使吴先生对徐先生的诉求产生误判;该银行及担保公司与吴先生之间的后续信息沟通缺位,使吴先生对事件的处理不了解;该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有漏洞,则是导致该事件的最主要原因。因信息沟通问题产生的矛盾,最终还是要用沟通来解决。当信息的交流渠道得以正常运转,问题也会随之迎刃而解。
案例启示
信息平台如何搭建才能满足群众需要,共享机制怎样完善方能适应工作要求,这是该案例向我们提出的问题。我市信息平台制度还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各基层专业行与基层央行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存在覆盖面不广和时效滞后的短板,从微观层面看会给消费者带来不便,从宏观角度讲则可能掣肘“信用日照”的建设和地方经济的发展。针对此现状,一方面建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加强对商业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数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减少异议和纠纷;另一方面加快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建设地方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补充和完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的征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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