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企业观察报 小编:范欣欣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3日
内容导读: 很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做担保的现象又开始死灰复燃。
企业对外担保戴上 “紧箍咒”
很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做担保的现象又开始死灰复燃。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2015年1月1日至19日,已有易事特、中孚实业、怡亚通、新希望等超过100家上市公司发布担保相关事宜公告,涉及担保金额少则一两千万元,多则达到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的资金规模。
那么,这些公司担保行为会有风险吗?如果有,又该如何规避或化解这些风险?
俗语说得好,“过犹不及”,短短十几天的时间,提供对外担保公司的数量竟然超过百家。这些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扎堆”出现,很难避免担保决策随意性比较大,对被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资质证明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对由此带来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甚至某些担保企业根本就缺乏风险意识。由于担保对象,除了担保企业的控股公司以外,还包括上游供货商以及下游销售商。这样就更加大了担保风险:由于不能时刻对担保项目进行有效管理,也就无法保证按规定时间还款,从而导致担保黑洞的出现。
担保的风险还在于,一旦企业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如果贷款企业还不上款,那么担保公司必须代为还款。尤其是上市企业相互提供担保的行为,一家企业出事,就可能殃及担保行为的全体企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进而突然出现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损害在投资者多年积累的诚信形象,不利于再融资以及长远发展。此外,还可能会出现一家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另一相关企业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倒闭的恶性循环局面。
当然,企业担保现象在中国是有土壤的。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企业资质信誉比较低,根本入不了嫌贫爱富的银行的“法眼”,企业融资渠道比较窄,所以对银行信贷存在高度依赖。对于信贷担保条件不够充分但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和经营状况正常的企业,为了弥补贷款申请企业担保条件不足的缺陷,而导致资质信誉高的企业担保现象就出现了。尤其是上市公司,这些公司资质普遍较高,信用等级也较高,对银行而言,如果有上市公司出具担保,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就大可放心了。当然,上市公司也是有利可图的,有时候是出于业务开拓、客户维系等原因,不仅上市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还出现为上游供应商和下游销售商提供担保的情况。
尽管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现象有其生存的土壤,但并不能简单用“存在即合理”来忽视其隐藏的问题,各方应积极应对。
首先,监管层要发挥其监管作用,让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能够受到更多的规范和制约。实际上,中国监管层包括银监会和证监会[微博],已经注意到并采取了一些行动,其中银监会加大力度对商业银行的承兑、担保、贴现等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进行全面摸底。
短短十几日就出现上百家企业担保现象,也说明了监管层仍然任重道远。监管层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贷款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控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同时也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处罚的力度,同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措施。
其次,如果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是上市公司,那么一旦担保黑洞出现,损害的不仅仅是企业和银行的利益,投资者更应该擦亮眼睛,投资者可以看一个统计指标: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如果这个比例过高,则说明上市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过大。一般来说,无论担保对象是谁、资质如何,这个比例也不宜超过50%。超过这个比例,则说明公司面临的风险过大,投资要慎之又慎。而投资者的这一审慎行为也是对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一个警醒:时刻有被投资者抛弃的危险。
再次,银行也应该把好审核关。要做好风险控制,对上市公司担保贷款资格审查更加严格,要求提供反担保,对担保对象进行限制等。
作为“主体”——上市公司也应该自律,加大自我约束担保和投资行为。这样就能够倒逼上市公司完善股权结构,改变过去“一股独大”、法人治理结构不理想的局面,使决策更民主科学,从而防止上市企业违规担保导致大量财务风险和诉讼风险的存在,甚至企业“翻船”的现象的出现。很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做担保的现象又开始死灰复燃。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2015年1月1日至19日,已有易事特、中孚实业、怡亚通、新希望等超过100家上市公司发布担保相关事宜公告,涉及担保金额少则一两千万元,多则达到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的资金规模。
那么,这些公司担保行为会有风险吗?如果有,又该如何规避或化解这些风险?
俗语说得好,“过犹不及”,短短十几天的时间,提供对外担保公司的数量竟然超过百家。这些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扎堆”出现,很难避免担保决策随意性比较大,对被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资质证明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对由此带来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甚至某些担保企业根本就缺乏风险意识。由于担保对象,除了担保企业的控股公司以外,还包括上游供货商以及下游销售商。这样就更加大了担保风险:由于不能时刻对担保项目进行有效管理,也就无法保证按规定时间还款,从而导致担保黑洞的出现。
担保的风险还在于,一旦企业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如果贷款企业还不上款,那么担保公司必须代为还款。尤其是上市企业相互提供担保的行为,一家企业出事,就可能殃及担保行为的全体企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进而突然出现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损害在投资者多年积累的诚信形象,不利于再融资以及长远发展。此外,还可能会出现一家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另一相关企业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倒闭的恶性循环局面。
当然,企业担保现象在中国是有土壤的。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企业资质信誉比较低,根本入不了嫌贫爱富的银行的“法眼”,企业融资渠道比较窄,所以对银行信贷存在高度依赖。对于信贷担保条件不够充分但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和经营状况正常的企业,为了弥补贷款申请企业担保条件不足的缺陷,而导致资质信誉高的企业担保现象就出现了。尤其是上市公司,这些公司资质普遍较高,信用等级也较高,对银行而言,如果有上市公司出具担保,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就大可放心了。当然,上市公司也是有利可图的,有时候是出于业务开拓、客户维系等原因,不仅上市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还出现为上游供应商和下游销售商提供担保的情况。
尽管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现象有其生存的土壤,但并不能简单用“存在即合理”来忽视其隐藏的问题,各方应积极应对。
首先,监管层要发挥其监管作用,让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能够受到更多的规范和制约。实际上,中国监管层包括银监会和证监会,已经注意到并采取了一些行动,其中银监会加大力度对商业银行的承兑、担保、贴现等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进行全面摸底。
短短十几日就出现上百家企业担保现象,也说明了监管层仍然任重道远。监管层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贷款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控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同时也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处罚的力度,同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措施。
其次,如果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是上市公司,那么一旦担保黑洞出现,损害的不仅仅是企业和银行的利益,投资者更应该擦亮眼睛,投资者可以看一个统计指标: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如果这个比例过高,则说明上市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过大。一般来说,无论担保对象是谁、资质如何,这个比例也不宜超过50%。超过这个比例,则说明公司面临的风险过大,投资要慎之又慎。而投资者的这一审慎行为也是对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一个警醒:时刻有被投资者抛弃的危险。
再次,银行也应该把好审核关。要做好风险控制,对上市公司担保贷款资格审查更加严格,要求提供反担保,对担保对象进行限制等。
作为“主体”——上市公司也应该自律,加大自我约束担保和投资行为。这样就能够倒逼上市公司完善股权结构,改变过去“一股独大”、法人治理结构不理想的局面,使决策更民主科学,从而防止上市企业违规担保导致大量财务风险和诉讼风险的存在,甚至企业“翻船”的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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