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昆明日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4日
内容导读: 为优化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环境,减少管理层级,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发文明确:自3月1日起,将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事项变更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级财政部门。
为优化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环境,减少管理层级,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发文明确:自3月1日起,将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事项变更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级财政部门。
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下放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只需报公司住所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即可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的事项涉及:变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分立、合并或者注销;修改章程等。
《通知》明确: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过期或到期日前2个月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不得受理其变更申请。
变更程序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向住所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资料;各县(市、区)财政局受理申请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反馈变更申请人,并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县(市、区)财政局批准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涉及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在作出书面审批意见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换发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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