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我爱卡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3日
内容导读: 2009年9月18日,张某用自助可循环贷款的方式向银行贷款三万元,高某做为其贷款担保人,贷款期限为一年。
2009年9月18日,张某用自助可循环贷款的方式向银行贷款三万元,高某做为其贷款担保人,贷款期限为一年。
一年后,张某按时还清了贷款本息。而在还清贷款的第二日,张某再次向银行贷款3万元。但这次,张某并未及时还款,于是,银行把张某和担保人高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在2010年9月17日第一次偿还贷款后,高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贷款合同已经终止,9月18日的贷款属于新贷款合同,高某未签订担保协议,因此高某不承担担保责任。判定张某偿还银行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