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日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8日
内容导读: 去年下半年,家住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毛家塘村的刘某,因店面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向本市资阳区张家塞乡的王某借钱。
去年下半年,家住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毛家塘村的刘某,因店面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向本市资阳区张家塞乡的王某借钱。王某答应了,但提出要找一位两人都信得过的人作担保。刘某便找到本市某机关干部谭某,请谭某作为他借款的担保人。因和刘某是多年的老朋友,碍于情面,谭某当即点头应允。去年11月16日,王某借款60万元给刘某,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约定了月利息。刘某写好借条后,谭某随即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名,但并未注明是否对这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3个月过去了,刘某并没有按照协议及时偿还此笔借款本息,谭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王某在多次催促刘某还款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刘某和谭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9月6日,该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谭某对朋友刘某所欠的60万元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对法院的判决,谭某大呼冤枉。那么借款担保人在保证方式不明的情况下,究竟是否要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
承办本案的赫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沈明惠说,本案被告刘某向原告王某借款60万元,此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王某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义务,借贷合同成立。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刘某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照此规定,本案被告人谭某作为担保人在刘某的借条上签了字,其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对刘某的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谓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清偿责任人还钱。连带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