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6日
内容导读: 昨日,省人社厅发布消息,我省已于日前出台《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在税收减免、财政支持、户籍管理和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大力促进我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
昨日,省人社厅发布消息,我省已于日前出台《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在税收减免、财政支持、户籍管理和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大力促进我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
1.返乡办企业 税收减免
《意见》规定:对返乡人员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外出务工人员创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优惠,即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限额扣减。
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返乡人员,免收属于省内权限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金融机构要给予返乡创业人员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意见》指出,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开辟返乡创业人员专柜,专门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信贷服务。金融机构要给予返乡创业人员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大学生、妇女可达到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按人均最高8万元放贷,但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意见》明确,要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整合财政及其他资金,对返乡创业给予支持,特别是要落实好微型企业财政补助的5万元。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项促进返乡创业优惠政策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返乡创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对返乡人员创办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要优先给予贴息,并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的,优先纳入扶贫金融合作项目贷款支持对象,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达到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优先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或者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3.连续正常经营1年且带动就业 一次性补贴3500元
《意见》还规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返乡创业人员进入,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对返乡创办经济实体且属于当地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的,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
在符合城乡规划、市(镇、村)容、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返乡创业人员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允许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同时,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创业人员除依法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后,实行6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对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返乡创业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或创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3500元。
此外,《意见》还在加强对返乡人员的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人才引进和用工、信息引导、社会保险参保和接续、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简化审批程序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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