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江西网-江西手机报 小编: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5日
内容导读: 2012年5月18日,被告黄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黄某申请通过其在该银行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的方式支付其购买轿车的车款,透支金额为6万元,分期36期
贷款购车逾期还款 担保人要连带清偿
【案例】2012年5月18日,被告黄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黄某申请通过其在该银行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的方式支付其购买轿车的车款,透支金额为6万元,分期36期。合同还对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都作了具体约定。同日,黄某与银行签订了《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将所购吉利轿车抵押给银行,并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银行,抵押人为黄某。同时,被告谢某也向银行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向银行出具了《XX信用卡汽车消费分期付款担保责任确认书》,同意为黄某提供信用卡汽车消费分期付款担保,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黄某透支购买汽车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现已逾期累计超过3次。
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黄某、谢某归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49900元,利息、滞纳金284.91元,共计50184.91元;如被告黄某、谢某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黄某、谢某所有的轿车,所得价款由原告某银行优先受偿;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说法】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邓乐律师认为,原告与黄某签订的《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及被告谢某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已履行了义务;被告按约定使用该贷款购买了汽车,但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某资产管理公司为黄某、谢某提供分期付款担保,承担保证责任,某资产管理公司在黄某逾期还款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担保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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