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商网 小编:fanxinxin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0日
内容导读: 替朋友担保贷款了20万元,约定两年还清;到期一年后,担保人的信用记录上,20万元的担保记录不见了,却变成了14万元。担保人认为,第一份担保合同已经到期,担保义务终止;而银行却称,他朋友只还了6万元,因还款期限已到未收回贷款,便私自违规操作,修改了贷款金额,担保人的义务并未改变。
20万担保贷款到期未还 银行员工私改记录
替朋友担保贷款了20万元,约定两年还清;到期一年后,担保人的信用记录上,20万元的担保记录不见了,却变成了14万元。担保人认为,第一份担保合同已经到期,担保义务终止;而银行却称,他朋友只还了6万元,因还款期限已到未收回贷款,便私自违规操作,修改了贷款金额,担保人的义务并未改变。
宝鸡市民董先生说,2010年7月,朋友李先生找到他,说想买出租车营运,但缺20万元购车款,希望他能和另外一个朋友吕先生共同作为担保人从银行贷款。经过考虑,董先生答应了朋友,并于当年7月10日在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寇家河信用社签订担保合同,担保贷款20万元,合同约定期限为两年,董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直到去年,董先生收到了千阳县法院的传票称,因朋友未及时归还全额贷款并失联,他作为担保人,被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告上了法庭。
这时,董先生才得知,朋友本该在2012年7月归还银行全部贷款,但却在归还了6万元后,不知所踪。而董先生从同为担保人的吕先生处得知,2012年合同到期后,朋友并没有能力还完剩下的14万元贷款,并和吕先生再次来到银行,希望能“以贷还贷。”
吕先生说,2013年12月1日,借款人并在未通知董先生到场的情况下,直接和银行业务员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我去现场签字了,董先生的名字,是银行业务员找了个人代签的。”吕先生说。
3月19日,华商报记者在董先生和吕先生出示的个人征信系统记录中看到,两人名下均有一份14万元的贷款担保合同。担保贷款发放机构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贷款发放日为2013年12月1日,到期日为2014年11月30日。
董先生说:“我既然只签订了第一份合同,那么就只对前份合同有担保义务,现在这份,不是我签字就不应该承担担保义务。”
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关负责人说:“并不存在第二份合同,之所以会出现14万元的担保信息,是我们业务员违规操作修改的,仅仅是我们的记账方式。”
该负责人解释说,借款人还了6万元后,其余的到期未还,业务员怕上级责罚,便违规在电脑上操作修改了记录。“我承认,我们的业务员确实是违规操作。”该负责人说。
华商报记者就董先生的遭遇投诉到了12363金融消费咨询投诉热线,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对此进行调查。
我爱卡(www.51credit.com) 是,银行授权信用卡申请合作网站,安全、便捷、高效!申请信用卡请访问我爱卡网在线申请通道://cc.51credit.com/
更多信用卡优惠、服务信息尽在我爱卡客户端 猛戳//www.51credit.com/phone.html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