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连晚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2日
内容导读: 根据《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0〕18号)规定,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的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大学生创业享受首次创业补贴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0〕18号)规定,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的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0〕18号)规定,创业者租赁符合条件的创业场地开展创业活动,吸纳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的毕业生)、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的,财政给予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房租月补贴金额按当年度每吸纳1人100元的标准确定,年度房租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0〕18号)规定,对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为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