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我爱卡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30日
内容导读: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规范和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规范和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日前,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做了详细规定,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创业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据了解,专项资金的资助和补贴对象为:2009年及以后在乐山市范围内创业的,且创业时距其毕业时间未满5年的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同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省直部门或乐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评估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也可由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
【扶持本人】
为帮助高校毕业生更好地实现创业梦想,从参加培训学习如何创业,到创业过程中的筹集资金、人员招聘等方面,各级相关部门都给予极大的支持和鼓励,进行补贴或奖励。
◆创业培训补贴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合格后,可向培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时,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当年内已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了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具体补贴的标准和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规定执行。
◆创业补贴
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评估其创业项目可行性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补贴时,应携带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毕业证及其复印件、创业补贴申请表、创业项目简要概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评估意见等材料。相关材料将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
◆贷款贴息
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获得批准后,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贷款贴息。贷款限额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贴息标准、期限及办理程序参照《乐山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每名创业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标准为每新增吸纳1人不超过20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高校毕业生在申请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时,应附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请表、创业项目简要概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按合同期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等材料。
【助推创业】
《通知》不仅对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有相应补贴扶持,同时,还对帮助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专家、部门、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也有相应的扶持政策。
◆创业指导补贴
高校毕业生创业过程中,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专家、顾问,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项服务的,并帮助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创业指导补贴。
在申请创业指导补贴时,专家、顾问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参与创业指导的简要概况等材料。同时,提供经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开展创业指导的正式工作方案,高校毕业生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名称、简要概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等材料。
◆创业园区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对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省直部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审核认定,并能够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相对集中的配套支持的工业园区、科技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区、农业创业园区等种类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可由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
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厅等省直部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在组织实施工作中予以确定。
◆创业活动补贴
为增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相关讲座、报告、大赛、表彰、宣传等活动后,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申请创业活动补贴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创业活动申请表、举办活动的具体方案、活动开展情况、费用支出明细及相关凭证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