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羊城晚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5日
内容导读: 房价高企加上通胀预期,让多数购房者不得不选择贷款买房。然而,贷款需要先对房产评估,消费者可能没想过,动辄千余元的评估费其实不应该由购房者支付。
房价高企加上通胀预期,让多数购房者不得不选择贷款买房。然而,贷款需要先对房产评估,消费者可能没想过,动辄千余元的评估费其实不应该由购房者支付。昨日,北京、天津、重庆、大连、厦门、深圳、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昆明等17城市消费者组织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指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承担,或由贷款当事人约定承担,而不应该出现一定“由购房者承担”的霸王条款。
转嫁房产评估费是侵权行为
记者了解到,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要求贷款申请人承担评估费的现象非常普遍。对此,18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等金融信贷机构应主动承担评估费,同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废除约定条款,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规范房地产信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18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部分商业银行转嫁房产评估费涉嫌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申请人在信贷合同中属金融消费者,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要求申请人只有在交纳评估费并对抵押物做评估的情况下才可继续申请贷款,其实质是利用强势地位要挟贷款申请人,剥夺了贷款申请人信贷公平的权利,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承担房产评估费有法可依
事实上,由银行承担房产评估费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不难找到根据的。据了解,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18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上述法条已经明文规定对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为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
此外,2006年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18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该条文也明确规定评估费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承担。
因此,18家消费维权单位指出,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在个人购房信贷中靠利差盈利,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是其降低风险的必要措施,抵押物评估费是信贷成本的一部分,理应由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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